研發投資抵減是公司以研究發展支出的一定比例,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租稅優惠。現行規定可選擇當年度抵減支出的 15%,或自當年度起三年內抵減 10%,兩者擇一,抵減金額以當年度應納營所稅額的 30% 為上限。
為什麼重要
中小企業有兩個法源可以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 35 條,以及《產業創新條例》第 10 條。兩者的抵減率與上限相同,差異在適用對象與門檻:前者限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的公司或有限合夥,子法要求研發活動「具備一定創新程度」,施行至 2033 年底;後者不限企業規模,子法要求「具有高度之創新」,施行至 2029 年底。
行政院在 2026 年 10 月 8 日通過《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草案,擬將抵減率提高為當年度 20% 或三年內 15%,自 2027 年度起適用,目前仍待立法院審議。
常見的誤解
「拿到補助的研發費用也能抵稅」並不正確。兩部子法都規定,研發支出不包括政府補助款;SBIR 須知也規定,同一補助案件不得再依其他法令享有租稅優惠。另外,品牌研究、市場調查、廣告等支出不能列為研發支出;獨資與合夥商號也不適用,因為這項優惠限公司與有限合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