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認定標準

依《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 2 條,依法辦理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登記,且實收資本額(或出資額)在新臺幣 1 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200 人的事業,即屬中小企業,兩個條件符合其一即可。第 3 條另規定,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5 人者為小規模企業。

為什麼重要

許多政府資源以「中小企業」為申請資格,例如多元振興發展計畫的專案貸款、免費診斷,以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研發投資抵減。員工數的計算方式也有明文規定:以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最近 12 個月的平均月投保人數為準,不是企業自行計算的人數。

常見的誤解

網路上的舊文章常寫「服務業看營業額」,但認定標準在 2020 年 6 月修正時,已取消依行業別區分的標準與營業額標準,現行不分行業,只看實收資本額或員工數。另一個誤解是「符合認定標準就一定能申請某項補助」:《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允許各機關依業務需要另訂標準,各計畫的資格仍以申請須知為準。《中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發展條例》草案也擬調整中小微企業與微型企業的定義,具體門檻要等子法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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