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品牌建立補助 vs 創業補助:差在哪、怎麼選?顧問完整比較指南

臺北市品牌建立補助 vs 創業補助:差在哪、怎麼選?顧問完整比較指南

重點摘要

  • 品牌建立補助最高 500 萬元、創業補助最高 100 萬元,兩者補助比例都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的 50%,代表企業至少要自籌一半經費。
  • 分水嶺是「公司設立年資」:設立滿一年以上申請品牌建立補助,設立未滿一年(新投資創立登記次日起一年內)申請創業補助。
  • 品牌建立補助審的是「經營能力與品牌升級效益」,創業補助審的是「創新性與營運模式潛力」,計畫書的寫法完全不同。
  • 兩者皆為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主管、全年受理,計畫期程原則上 8 至 18 個月,分兩期撥款。
  • 最新年度的金額、資格與作業細節,一律以產業發展局當年度公告為準。

「臺北市的品牌建立補助跟創業補助,到底差在哪?我應該申請哪一個?」這是初次諮詢最常被問到的問題。

會混淆很正常。兩者都出自《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都由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主管、申請窗口相同、計畫期程規定也幾乎一樣。但實務上,這是兩個對象、目的、審查邏輯截然不同的補助工具,選錯賽道,再好的計畫書也使不上力。

一句話看懂兩個補助

臺北市品牌建立補助,是指臺北市政府針對設立滿一年以上的在地企業,補助其「建立新創品牌、既有品牌升級或再造」計畫的資源,重點在開發新客群、新市場或新通路,提升品牌價值、能見度與國際市場競爭優勢,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500 萬元。

臺北市創業補助,是指臺北市政府針對設立未滿一年的新創公司或商業,補助其以「技術、服務、產品或內容創新」為核心的創業計畫,協助新事業把具發展潛力的營運模式跑起來,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 100 萬元。

簡單說:創業補助協助企業「從 0 到 1」,品牌建立補助協助企業「從 1 到 10」。 一個看新事業能否存活並長出商業模式,一個看既有的生意能否升級成更有價值的品牌。

完整比較表:資格、金額、自籌款、適用情境

以下比較整理自臺北市產業發展局公告之申請須知,實際申請時請以當年度最新公告版本為準。

比較項目 品牌建立補助 創業補助
法源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 臺北市產業發展自治條例第十條之二
主管機關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申請資格 於臺北市完成登記之公司、商業,或所在地登記於臺北市之外國公司 於臺北市完成登記之公司或商業
設立年資 完成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 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
補助上限 最高 500 萬元 最高 100 萬元
補助比例 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 50%
自籌款 至少 50%(申請 500 萬,計畫總經費須達 1,000 萬以上) 至少 50%(申請 100 萬,計畫總經費須達 200 萬以上)
計畫期程 8 個月至 1 年 6 個月 8 個月至 1 年 6 個月
申請時點 計畫執行前一日至前六個月期間內提出 計畫執行起始日不得早於申請日前三個月
申請次數 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自申請日起一年內以二次為限
可編列經費科目 人事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委外費、參展費用、員工教育訓練費 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委外費、場地租金及布置費、文宣品製作費、房地租金及其水電費、員工教育訓練費
財務文件門檻 最近三年會計師簽證財報(中小企業得以帳載資料編製之財務報表代之)、最近一年營所稅及營業稅申報書、市場營運實績(或新增資、場域驗證證明擇一) 相對簡便:登記證明文件、計畫人員勞保(或就業保險)證明即可
審查重點 經營能力、計畫創新性、可行性、預期效益、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含回饋機制) 創新能力、創新性/創意性或加值潛力、可行性、預期效益、對臺北市產業發展之貢獻程度
回饋機制 須提供大專院校在學學生有薪實習機會至少一名(必要回饋),並得另提其他回饋,查核權重合計最高 10%,未達成依比例扣減補助款 申請須知未訂必要回饋項目
履約擔保 請領第一期款時,須提供第一期補助款 30% 之銀行履約保證書或設質定期存單 申請須知未要求履約擔保
撥款方式 分兩期:核定修正後撥付 50%,結案審查通過後撥付尾款 分兩期:核定修正後撥付 50%,結案審查通過後撥付尾款
結案要求 結案報告+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結案報告+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
適用情境 老店品牌再造、既有品牌升級、開拓新通路或國際市場、參展與品牌行銷布局 剛設立的新創驗證商業模式、建置初期營運所需的人事與場地開銷

兩個共通的硬規定值得特別畫線:第一,同一計畫不得重複請領其他政府單位補助;第二,計畫經費查核後,若補助款占實際計畫經費比例達 50% 以上,超出部分應繳回。換句話說,自籌款不是寫在紙上就好,結案時是要拿憑證核實的。

額外加碼:因應美國關稅的 20% 專案

產業發展局於 114 年 8 月 25 日公告「因應美國關稅,加碼 20% 獎勵補助」專案:於臺北市登記的中小企業(不含外國公司在臺分公司),若直接或間接受美國關稅影響——客戶取消或展延訂單、客戶要求吸收關稅費用、貨品遭客戶退運或其他具體受影響事實,並提供佐證資料——依自治條例申請獎勵補貼及研發、品牌建立補助且審核通過者,核定金額可再加碼 20%,但仍不得超過條例所訂的補助上限。每一投資案或計畫以申請一次為限,與一般申請作業併同辦理。

要注意的是,這個加碼適用於品牌建立補助,不包含創業補助。設立年資已滿一年、又確實受關稅波及的企業,走品牌建立補助等於多一層槓桿;專案期限由產業發展局另行公告。

怎麼判斷自己適合哪個?三個問題的決策樹

在顧問實務上,三個問題就能定位絕大多數的企業。可以照著走一遍。

問題一:公司設立登記滿一年了嗎?

這是最硬的分水嶺,沒有模糊空間。設立未滿一年(精確地說,是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就只有創業補助這條路,品牌建立補助明文要求設立登記滿一年以上。設立滿一年以上,創業補助的門已經關上,往品牌建立補助走。

要提醒的是,創業補助的「一年內」是指提出申請的期限。有些創業者忙著營運,回頭想申請時已經超過期限。若公司剛設立,這個時鐘已經在倒數。

問題二:計畫核心是「創新驗證」還是「品牌升級」?

年資只是入場券,計畫本質才決定寫不寫得出有競爭力的計畫書。

創業補助審查委員想看的是:技術、服務、產品或內容的創新在哪裡、營運模式有沒有發展潛力、市場目標具不具體。若計畫是「開一家跟別人差不多的店」,即使資格符合,通過機率也不樂觀。近三年曾獲創業競賽、設計競賽獎項,或已取得天使投資人、創投投資者,依須知得優予考量——這些都是創新性的第三方背書。

品牌建立補助審查委員想看的則是:既有的經營實績(申請時就要附上營收不為零的證明或新增資、場域驗證證明)、品牌升級或再造的策略是否完整、能否開發新客群、新市場或新通路,甚至擬定進入國際市場的策略。它本質上是「拿實績換資源」的補助。

問題三:自籌能力撐得起多大的計畫?

兩個補助都要求企業至少自籌 50%。想拿滿品牌建立補助的 500 萬,代表計畫總經費要編到 1,000 萬,而且其中 500 萬必須實際支出、取得合法憑證。《政府補助自己寫還是找顧問?》裡提過:補助金額不是越高越好,編一個執行得動的預算,比編一個好看的預算重要得多。結案時執行率過低或憑證兜不攏,不只尾款請不到,還可能被要求繳回。

把三個問題走完,結論通常很清楚:設立未滿一年、計畫以創新驗證為核心、初期資金需求在兩三百萬規模——創業補助。設立滿一年、有營運實績、要做品牌升級與市場拓展、自籌能力較強——品牌建立補助。

申請時程與流程:從送件到撥款

兩個補助的行政流程幾乎相同,臺北市這套獎勵補助採全年受理,不像中央部會多數計畫有固定收件截止日(實際受理狀態仍以產業發展局當年度公告為準)。流程如下:

  1. 備件送件:備妥申請書、計畫書及資格文件,向產業發展局提出,可採線上申請免送紙本。
  2. 初審:產業發展局於受理後 30 日內作成初審意見(文件不全者自補正完成日起算;案情繁複得延長 30 日)。
  3. 審議與簡報:提請臺北市產業發展獎勵及補助審議委員會審議,申請人須依通知出席簡報審查會議——這關是關鍵,委員會採跨領域審查,著重個案整體發展潛力。
  4. 核定與修正:審議通過者收到核定通知函,30 日內依核定經費與審查意見修正計畫書。
  5. 第一期撥款(50%):檢附請領文件請款;品牌建立補助另須提供第一期款 30% 的銀行履約保證書或設質定存單。
  6. 執行與查核:計畫期程 8 至 18 個月,期間須配合實地查訪,提交工作進度與會計報告;產業發展局並得不定期實地查核。
  7. 結案與尾款:計畫結束後 15 日內提出結案報告,審查通過後檢附修正後總結報告與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請領第二期款;補助款如有剩餘,應於 15 日內繳回。

從送件到知道結果,實務上抓一至三個月較穩妥;從送件到第一筆錢入帳,通常要再加上修正計畫書與請款作業的時間。想用補助款救急週轉的企業,這個時間差要先想清楚。 另外別忘了,獲補助者於計畫期間及結束後三年內,須配合成果效益追蹤、出席成果發表會、於文宣加註市府廣宣標誌等義務;若第二期款撥付日起未滿一年遷出臺北市,遷回後五年內將停止受理其申請。

對整體臺灣補助地圖還不熟的讀者,建議先讀《台灣政府補助完整指南》,把中央與地方資源的定位先建立起來,再回頭看臺北市這兩個工具會更清楚。

兩種典型情境

情境一:以經營二十多年的烘焙老店為例,走品牌建立補助做品牌再造。 這類業者多半由第二代接手,產品力和老客群都在,但品牌視覺停留在上個世代、客群持續老化、沒有電商通路。設立年資久、營運實績齊備,計畫核心是品牌再造與新客群開發,是教科書等級的品牌建立補助適用情境。真正花工夫的地方,是把「想換 Logo、想做網站」這類發散的想法,收斂成一份涵蓋品牌重定位、識別更新、通路數位化與新客群行銷的完整計畫,並把每一項工作對應到可查核的量化指標。老店最大的資產是實績,最大的風險則是把計畫書寫成裝潢報價單。委員要看的是品牌策略與經營效益,不是採購清單。

情境二:以無人共享倉儲這類新創為例,走創業補助。 以自助化、共享模式切入倉儲服務的團隊,公司甫設立,服務模式在市場上有明確差異化。設立未滿一年、以服務與營運模式創新為核心、初期資金需求集中在場地、設備使用與人事,完全落在創業補助的設計初衷上。撰寫重點放在講清楚「創新在哪」:跟傳統倉儲與既有同業的營運模式差異、單位經濟模型,以及計畫期間可驗證的市場營運目標。新創團隊常犯的錯是把計畫書寫成募資簡報,滿頁願景卻缺乏可查核的執行細節。補助審查要的是「這 8 到 18 個月具體要做什麼、怎麼驗證」。

兩者走的是完全不同的賽道,邏輯卻一致:先站對賽道,再用審查委員的語言寫計畫書。至於計畫書本身有哪些一寫就死的地雷,《補助計畫書撰寫的 7 個致命錯誤》裡有整理。

常見問題

兩個補助可以同時申請嗎?

原則上不行同時執行多案。依申請須知,申請期間以申請一計畫為原則,且包含執行其他政府機關的補助型計畫;同一或類似計畫也不得重複請領其他獎勵補助。已獲補助者,得於計畫執行期間屆滿日前三十日提出下一階段申請——也就是「做完一案、接著一案」是可行的路徑。

補助款是一次全額撥付嗎?

不是,分兩期撥付。核定並完成計畫書修正後先撥 50%,其餘尾款要等計畫執行完畢、結案報告與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審查通過後才撥付。品牌建立補助請領第一期款時,還須提供第一期款 30% 的銀行履約保證書或設質定存單作為擔保。

自籌款 50% 一定要現金嗎?

自籌款必須是計畫期間實際發生、取得合法憑證的支出,不能只是帳面承諾。結案查核時若補助款占實際計畫經費達 50% 以上,超出部分應繳回。因此編列預算時,務必以公司真實的支出能力為基礎。

設立在新北市或其他縣市,可以申請嗎?

不行。兩個補助都要求申請人於臺北市完成登記(品牌建立補助另開放所在地登記於臺北市的外國公司)。此外,若獲補助後第二期款撥付日起未滿一年就遷出臺北市,自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停止受理其申請。其他縣市的企業可參考經濟部 SIIR 服務業創新研發計畫等中央資源。

公司設立剛好超過一年,還能申請創業補助嗎?

不能。創業補助明文規定應於新投資創立登記之次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超過即喪失資格,此時應轉向品牌建立補助或研發補助等其他工具。若公司設立接近一年門檻,申請時點的規劃要特別精準。

品牌建立補助的「回饋機制」是什麼?

品牌建立補助要求申請人提供回饋項目:必要回饋是提供大專院校在學學生至少一名的有薪實習機會(須符合勞動基準法),另可自提與計畫相關的其他回饋,兩者查核權重合計最高 10%,且外加於原工作項目之外。計畫執行期間未達成者,將依比例扣除補助款——這是很多自行送件的企業會漏掉的成本。

沒有會計師簽證財報的小公司,能申請品牌建立補助嗎?

可以。申請須知明定中小企業得以依稅捐機關規定設置之帳載資料編製的財務報表,代替會計師簽證財報。但結案時的查核報告仍須經會計師簽證,這筆簽證費用依規定不得編列於計畫經費中,要另行預留。

通過率高嗎?找顧問會比較容易通過嗎?

沒有任何人能保證通過,補助審查是合議制的專業判斷,鑫判也從不承諾通過率。顧問的價值在於協助站對賽道、用審查邏輯組織計畫書、把預算編得經得起查核,以及避開那些「一寫就扣分」的常見錯誤,將既有的實力完整呈現。自己寫與委託顧問的取捨,可參考《補助案自己寫還是找顧問?》的完整分析。

站對賽道,才談得上贏

臺北市品牌建立補助與創業補助,在地方型補助裡算是設計得相當清楚的兩個工具:一個給有實績的企業做品牌升級,一個給剛起步的新創驗證創新。判斷標準說穿了不複雜,看年資、看計畫本質、看自籌能力,但計畫書要寫到讓審查委員點頭,靠的是對審查邏輯的理解與扎實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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